二、原告华瑾瑾剩余经济损失57759.09元,扣除被告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按照70%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华瑾瑾12431.36元。 三、驳回原告华瑾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8元,由原告华瑾瑾负担1000元,被告陈海林、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陈海林、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