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全等95名股东与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信阳市弘运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企业兼并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主导见证下的兼并,且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起信访和群体性案件,需依靠政府协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建霞 审判员 潘航宇 审判员 范庆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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