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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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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德中与被上诉人陈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德中,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立勇,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德中,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立勇,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德保、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德中因与被上诉人陈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理人方立勇,被上诉人陈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慧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

、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