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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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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熊从莲、曹波与被上诉人黄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从莲,又名熊惠,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波,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教师,系熊从莲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业,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从莲,又名熊惠,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波,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教师,系熊从莲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业,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生,中专文化。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熊从莲、曹波因与被上诉人黄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熊从莲、曹波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莉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