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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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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伟、李建华与被上诉人吕富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李建华为将其旧空调移至新住宅,找到经常替人安装空调的张伟,张伟又叫上平常共同干活的吕富群,一起为李建华安装空调,因空调位置安装不合适,李的邻居及小区开发商不同意,故在李建华的要求下,张伟与

本院认为,李建华为将其旧空调移至新住宅,找到经常替人安装空调的张伟,张伟又叫上平常共同干活的吕富群,一起为李建华安装空调,因空调位置安装不合适,李的邻居及小区开发商不同意,故在李建华的要求下,张伟与吕富群又再次将空调位置进行挪移,挪移过程中造成吕富群摔下受伤,李建华没有充分考虑到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在天色已晚、吕、张二人体力损耗的情况下,指示他们挪移空调,在指挥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对吕富群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建华称其与张伟、吕富群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当对吕富群受伤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张伟与吕富群之间互相帮忙替人安装空调,所得报酬二人平分,应系平等的工友关系,在挪移空调的过程中吕富群不慎摔伤,张伟作为共同施工人,不应要求其对吕富群的安全负有保障及尽到提醒义务,故张伟以其不应对吕富群摔伤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吕富群虽系农村户口,但长期在明港从事水电安装等工作,并在某某镇购有住房,其生活和收入来源均来自城镇,因此,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而此次受伤造成了吕富群身体残疾,对其将来生活及工作造成极大不便,原审支持其15000元精神抚慰金亦无不当,李建华认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不当的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责任划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吕富群各项损失共计133511元,其已支付的1950元从中扣除。

一审诉讼费5057元,由吕富群承担2529元、李建华承担2528元,二审诉讼费5057元,由李建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莉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