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飞争议问题为一审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认定是否适当问题。关于误工费,被上诉人唐飞提交有事故发生前所在公司停发工资的证明及工资表,一审认定唐飞每月工资37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被抚养人孟凡玲生活费,被上诉人唐飞提供有所在社区居委会及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审支持被抚养人孟凡玲生活费适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晓燕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仲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