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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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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岑文荣与被上诉人朱军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河南华威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结算编制报告、大隗法律服务所加章算账记录、新密市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意在证明结算报告签收确认的时间在信访之后,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河南华威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结算编制报告、大隗法律服务所加章算账记录、新密市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意在证明结算报告签收确认的时间在信访之后,说明该案争议的烂尾工程单价和工价与协议书不一致,本案双方均没有建筑资质,所以原件没有收到;大隗法律所的证明,证明这份编制报告得到各方的认可,该报告对工人工资也有计算。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这个结算报告一审提交过,是他们单方作出的,我们不予认可,且大隗陈庄村与中成公司之间是一个法律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我们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结算。新密法院判决书对七、八号楼工人工资78万元已经认定了。

二审另查明,截止本案二审法庭辩论终结,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二审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岑文荣将其承包的新密市大隗镇某某社区七号、八号楼建筑工程中劳务工程部分分包给被上诉人朱军民,被上诉人带领施工队将工程实际施工到第三层封顶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当事人2013年9月28日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按156元/㎡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务报酬,工程停工后双方又于2014年4月30日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上诉人共欠朱军民为代表劳务工资78万元。该结算结果得到发包方新密市大隗镇某某村委会及承包方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认可,并由新密市大隗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确认。可见该78万元农民工资款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得到相关部门尤其是发包方及承包方认可,本院亦予以采信。协议书及结算单均有上诉人亲笔签字,应对自己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协议书与结算单是否注明为上访无效字样不影响本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本案与岑文荣诉夏国品、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比处于基础层面,故上诉人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不予允许。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上诉人岑文荣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晓燕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仲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