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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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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弘鑫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喜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喜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上诉人信阳弘鑫燃气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受伤过程中没有过错,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原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喜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上诉人信阳弘鑫燃气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受伤过程中没有过错,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原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上诉人方提供的被上诉人月收入工资表认定被上诉人的护理费、误工费并无不当。第三,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妻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根据被上诉人妻子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及《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上诉人二审中虽提出了对被上诉人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请求,但没有提供原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的事实依据,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取诉讼费9124元,由上诉人信阳弘鑫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