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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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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一、维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项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按被告现有工资的20%计算),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四、

一、维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项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按被告现有工资的20%计算),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限上诉人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住房公积金22353元和住房补贴24070.62元合计46423.62元应平均分割,即双方各分得23211.8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丁某某承担150元,被上诉人张某承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邱世财

代审判员  姚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