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及被上诉人人寿财保郑州公司作为二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分别在合法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应判决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和人寿财保郑州公司各承担范超保合理损失的50%的理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孙文杰负主要责任,张石松负次要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对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赔偿金额有误,经查,原审法院判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6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鹏飞 审 判 员 左立新 助理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