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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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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晓德、董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晓德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经过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三期司法鉴定意见书、多发肋骨骨折九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病性症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晓德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经过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三期司法鉴定意见书、多发肋骨骨折九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六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生存期间需部分护理依赖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依法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原审对上诉人保险公司申请对上述鉴定结论不予重新鉴定的认定符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河南省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袁晓德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受害人袁晓德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有正式票据为凭,应予认定。根据袁晓德生存期间需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原审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标准按50%的比例计算护理费适当。原审结合受害人袁晓德多处多级伤残的客观情形,依法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适当。上诉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就免赔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故其主张扣除20%的赔偿责任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5.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