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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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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85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8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