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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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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美与廉明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廉明光驾驶的豫NE4998号骊威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廉明光驾驶的豫NE4998号骊威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代为支付责任,赔偿原告唐玉美因该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误工费计算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原告定残时间较长,结合原告的伤情,酌定120天为宜。原告虽提交了工资证明,证明原告月工资2200元,但缺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计算原告误工费时,应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诉请其子刘正卿、刘瑞博的抚养费,根据计算方法,应以整年数计算。原告虽然有证据证明其父母唐明月、刘凤勤跟随其生活居住,但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有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原告诉请其父母的抚养费,应以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交通费是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对原告诉请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结合案情和原告实际支出的情况,不予认定。原告代理人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支出的交通费785元、复印费200元,酌定500元。原告唐玉美依法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4862.39元(4703.19元+159.2元);2.误工费8019.11元(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4391.45元/年÷365天×120天);3.护理费2138元(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4391.45元/年÷365天×32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80元×32天);5.营养费320元(10元×32天);6.残疾赔偿金48782.9元(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4391.45元/年×20年×10%);7.刘正卿的抚养费2358.9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3年×10%÷2人);8.刘瑞博的抚养费3931.5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5年×10%÷2人);9.唐明月的扶养费5150.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438.12元/年×16年×10%÷2人);10.刘凤勤的扶养费4828.5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438.12元/年×15年×10%÷2人);1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2.鉴定费700元;13.交通费、复印费500元,以上共计89151.94元。该数额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中赔付给原告7742.39元(医疗费4862.39+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营养费32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原告80209.55元(误工费8019.11元+护理费2138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刘正卿的抚养费2358.92元+刘瑞博的抚养费3931.53元+唐明月的扶养费5150.5元+刘凤勤的扶养费4828.59元),合计87951.94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复印费500元属间接损失由被告廉明光根据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给原告唐玉美各项损失87951.94元;

被告廉明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唐玉美400元;

驳回原告唐玉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9元、鉴定费700元,合计3179元,由原告唐玉美负担988元,被告廉明光负担2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