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杨杰、朱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借款本金49155.72元、利息及违约金71.43元,合计49227.15元,(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杨磊、李东丽、杨成彪、孔青丽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杨磊、李东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借款本金49900元、利息及违约金99.85元,合计49999.85元,(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杨杰、朱素婷、杨成彪、孔青丽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被告杨杰、朱素婷负担1140元,被告杨磊、李东丽负担1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王蕴莉 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