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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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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玉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85号 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祥侠,女,住河南省固始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宋玉超,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85号

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祥侠,女,住河南省固始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宋玉超,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