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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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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勇与高文和、高松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房款380000元。合同成立后被告履行了大部分房款,还下欠77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对于该欠款有某某镇东街村支书高某甲及证人高某乙(理)均能证实被告所欠房款的事实。且被告在庭审中对已支付房款250000元及用拆迁其门面房补偿款52700元,抵偿购房款予以认可。以上事实及证据均以证明被告共计支付房款302700元,还下欠77300元,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77300元房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如按照拆迁协议的规定,在冲抵原告诉请的77300元房款后,还不够赔偿其各项损失款,对此辩解与事实不符,如在拆迁时原告未按照有关规定给付被告补偿款,被告在后来购买房屋时,也不会在向原告交付250000元,以及用补偿款52700元抵偿其所购买的房款。此辩解不能成立。另被告提出在交付250000元房款后,又向原告的会计任振交现金50000元,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其拆迁期间租赁房屋的租金30000元及门面房在开发前租赁他人的租金未付,还有院内车棚、树木、土地、房屋没有按规定搬迁补偿,因该补偿款双方在拆迁协议中已注明,并已补偿给了被告,对此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称,原告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偿其征收反诉人的房地产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及商用房停业损失共计137000元,其反诉请求的事项,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原告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并对被告合法的利益给予了保护。且双方是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履行的协议。现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购房款,被告以此理由,提出原告未按照规定赔偿与事实不符,其反诉请求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文和、高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田勇房价款773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高文和、高松涛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反诉费1520元,由被告高文和、高松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甫友

审 判 员  张自柱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