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义章与姚超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涉案交通事故经柘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姚超杰全部责任,原告王义章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义章因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涉案交通事故经柘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姚超杰全部责任,原告王义章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义章因交通事故造成住院治疗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姚超杰承担。因被告姚超杰驾驶的京POBG82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首先由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分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柘城县信质地产公司证明及工资表,能够证明原告从2013年10月至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在从事建筑业,原告请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女儿王迎春扶养费,其女儿王迎春已成年并结婚,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母亲的抚养费,现提供的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其母亲共生育五个子女,原告在此交通事故中构成十级伤残,影响以后的就业和收入,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按抚养人四人,但提供的病历显示其妹妹王平霞身体状况与村委会证明相矛盾,且未提供王平霞属精神病人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二被告认为不能证明王春岭的收入状况,护理费金额由法院裁定,因王春岭属驾驶人员,从事运输业,护理费按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23925.6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740元(93天×80元);3.营养费930元(93天×10元);4.误工费6214.8元(24391.45元÷365天×93天);5.护理费6214.8元(24391.45元÷365天×93天);6.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20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优先在交强险内承担;8.被扶养人王进连的生活费643.8元(6438.12元×5年×10%÷5人),共计99451.96元,由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分项范围内承担赔偿99451.96元。原告王义章请求的各项损失,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已足额赔付,被告姚超杰不再承担原告王义章的损失。原告王义章的车损鉴定费100元,由被告姚超杰承担。被告姚超杰给原告王义章垫付的医疗费23925.66元,原告王义章在得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姚超杰,应扣除车损鉴定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义章99451.96元;

二、原告王义章在得到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姚超杰为其垫付医疗费23925.66元;

三、驳回原告王义章对被告姚超杰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义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元,鉴定费100元,合计2748元,由被告姚超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2648元(或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帐号80000160791101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凤祥

审判员  杨红旗

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