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43400元。(赔偿款汇至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1、收款人名称: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2、账号:262433808608;3、汇入行名称:中国银行虞城支行;4、行号:104506218273)。 二、驳回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董忠杰承担911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9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董忠杰承担600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杨海营 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海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