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李某某与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汇款,必须写明如下内容:(收款人账号为:262433808608;户名: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汇入行名称:中国银行虞城支行,行号:104506218573)并将汇款凭证交承办人查验。否则视为未履行判决书

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汇款,必须写明如下内容:(收款人账号为:262433808608;户名: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汇入行名称:中国银行虞城支行,行号:104506218573)并将汇款凭证交承办人查验。否则视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800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0001607911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打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

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