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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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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妞、张雨绮与刘华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另查明,肇事豫NP8326轿车实际车主和驾驶人是被告刘华鹏,且被告刘华鹏持有有效驾驶证,肇事豫NP8326号车辆于2013年12月20日在被告平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

另查明,肇事豫NP8326轿车实际车主和驾驶人是被告刘华鹏,且被告刘华鹏持有有效驾驶证,肇事豫NP8326号车辆于2013年12月20日在被告平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且投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华鹏驾驶车辆与原告刘妞、张雨绮发生事故,造成二原告受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华鹏负全部责任,刘妞、张雨绮无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事故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可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被告刘华鹏为驾驶人和车主,二原告要求被告刘华鹏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经核算,刘妞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10639.4元、护理费9935元(79天×3773元/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370元(79天×30元/天)、营养费790元(79天×10元/天)、误工费5279.2元(79天×24391.45元/365天),共计29013.6元。张雨绮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5079.3元,护理费4100元(82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60元(82天×30元/天)、营养费820元(82天×10元/天),共计12459.3元。另二原告支出交通费510元,停车费800元。以上损失共计42782.9元。

鉴于肇事豫NP8326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二原告的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1982.9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二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收到被告刘华鹏现金14419元,应视为被告刘华鹏先行替平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垫付的款项,待被告平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赔偿后,通过本院返还被告刘华鹏。原告支付的停车费800元,应由被告刘华鹏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妞、张雨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1982.9元(其中14419元通过本院返还被告刘华鹏);

二、被告刘华鹏赔偿原告刘妞、张雨绮停车费8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华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