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永宽,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曹龙龙,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吴海鸥,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加鹏诉被告蒋永宽、曹龙龙、吴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加鹏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加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付加鹏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