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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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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梅与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24号 原告张东梅,女,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东梅诉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24号

原告张东梅,女,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东梅诉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梅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东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东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东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