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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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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270号 原告张建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皇甫道剑,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270号

原告张建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皇甫道剑,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白云国际商务楼1-3楼,组织机构代码:77086430-7。

代表人耿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绿山,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