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俊英与洪攀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洪攀攀驾驶其所有的豫NHP255号轿车与原告赵俊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原告赵俊英受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洪攀攀负全部责任,原告赵俊英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洪攀攀驾驶其所有的豫NHP255号轿车与原告赵俊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原告赵俊英受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洪攀攀负全部责任,原告赵俊英无责任。经本院审查该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故原告赵俊英要求被告洪攀攀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赵俊英的医疗费27868.81元,后期治疗费58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50元×7(天)×2(人)+50元×20(天)=1700元,营养费10元×27(天)=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7(天)=810元,误工费36.67元×91(天)=3336.97元,残疾赔偿金24391.45元×7(年)×10%=17074.02元,根据伤残等级及责任划分,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慰抚金5000元为宜,以上合计63459.8元,应由被告洪攀攀赔偿。由于肇事豫NHP255号轿车在被告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此,被告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俊英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700元、误工费3336.97元、残疾赔偿金17074.02元、精神损害慰抚金5000元合计37410.99元。原告赵俊英剩余的医疗费17868.81元、后期治疗费5800元、鉴定费1300元、营养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合计26048.81元,扣除原告赵俊英已收到被告洪攀攀15000元,剩余的11048.81元,由被告洪攀攀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赵俊英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慰抚金共计37410.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洪攀攀赔偿原告赵俊英医疗费、再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048.81元(不含垫付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洪攀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刘怀民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