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万超赔偿原告聂凤兰、姚新光、姚丽、姚艳因姚丽乙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慰抚金合计209002.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被告刘万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刘怀民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