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已交付房价款140618元向原告薛慧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4.7元(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共计11日,按日万分之二的50%计算),按照已交付房价款340618元向原告薛慧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317.6元(从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共计802日,按日万分之二的50%计算); 二、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已交付房价款340618元向原告薛慧娟支付逾期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从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反诉被告薛慧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200000元的违约金2480元(从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计62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四、驳回原告薛慧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8元,由原告薛慧娟承担1393元,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55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薛慧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华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