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宁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94.09元,支付原告陈宁宁误工费13808元、护理费695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40885.2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8840元共计69427.24元,总计79521.33元; 二、被告李付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宁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95元,支付原告陈宁宁鉴定费700元、车辆损失费360元,总计1064.95元; 二、驳回原告陈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元,由原告陈宁宁负担14元,被告李付来负担1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