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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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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慕某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被告慕某,女,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慕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被告慕某,女,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慕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