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沁阳市瑞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均自2012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其中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4%计算,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4%加收50%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对沁阳市瑞达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借款本金3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54元,由被告沁阳市瑞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垫付,待履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素花 审 判 员 李秀华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