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李某某与被告签定上述合同时与原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与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山阳区某路xxxx号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

李某某与被告签定上述合同时与原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与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山阳区某路xxxx号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因男方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生活所在地,需对房产进行售卖时,女方须无偿配合男方办理售卖相关手续。李某某2010年3月曾交纳配套费8500元,后被告已经退还1920元。原告并未向被告及任何部门交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某已经按约定交纳了房款。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为李某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且该合同已经在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现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被告为李某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再由李某某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因原告与李某某离婚时约定归原告所有,故基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应由原告享有。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违约损失,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为468元,原告要求的其它违约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因无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于2009年4月1日前已与燃气、热力部门签订安装燃气、热力合同,按照《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原告要求的燃气暖气设施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违约损失4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原告承担2793元,由被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