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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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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如芝诉被告杨磊、路民章、关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一、杨磊、路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如芝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意2分计算,但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一、杨磊、路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如芝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意2分计算,但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限),关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刘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杨磊、路民章、关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杨磊、路民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