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杨磊、路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如芝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意2分计算,但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限),关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刘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杨磊、路民章、关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杨磊、路民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