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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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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德芳、苏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苏福全系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在焦作建业森林半岛五期工程的项目经理,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苏福全以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前身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森林半岛五期项目部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王德

本院认为:苏福全系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在焦作建业森林半岛五期工程的项目经理,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苏福全以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前身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森林半岛五期项目部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王德芳签订购货合同,苏福全亦认可被上诉人王德芳所供方木、模板用到了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森林半岛五期工程工地上,故原审法院认定苏福全代表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德芳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判决涉案供货合同的付款义务应当由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承担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上诉称原审开庭仅有一名审判员出庭审理,被上诉人王德芳不予认可,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2元由上诉人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