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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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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诉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8标项目经理部承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玉璞,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书委,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经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玉璞,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书委,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九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8标项目经理部,住所江西省萍乡市。

代表人张明杰,经理。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8标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14元,减半收取为69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7元,由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承担5953.5元,被告中铁十九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8标项目经理部自愿承担5953.5元。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