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给原告贾文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27334.48元。 三、被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贾文亮赔偿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3336元 四、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贾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8元,先予执行申请费650元,共计2738元,由原告贾文亮承担548元,被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贵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