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尚全营,男,汉族,1960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孟长江,男,汉族,1960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尚全营诉被告孟长江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尚全营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622元,减半收取6811元,由原告尚全营负担。
审 判 员 陈治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