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禄峰敖与被上诉人偃师农机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逯峰敖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在上班期间偃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实际向其发放的工资与其档案工资不符,明显不足、且未按时发放,认为偃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侵犯了其权益,要求偃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本院认为:逯峰敖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在上班期间偃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实际向其发放的工资与其档案工资不符,明显不足、且未按时发放,认为偃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侵犯了其权益,要求偃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档案工资和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在国家改革、改制的市场经济情况下并不陌生,所谓档案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员工的劳动能力、资历等综合评价后,所给出的工资衡量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有钱、效益好,可以将工资发至指导意见给定的数额,而实际工资的发放则要受工作单位经济状况的情况而定,工作单位效益好时,可能多发,效益差时,可能少发,甚至不发,现实生活中各个单位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情况千差万别,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各个单位的情况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更加符合实际,这是大势所趋,偃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也不例外,该单位属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薪资的发放长期以来施行的是绩效工资,且在行政罚没收入范围内,并未依据职工的档案工资发放,逯峰敖自2003年起就与该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对这一情况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逯峰敖的诉求在单位效益不好、没钱可发情况下,显然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据情所作判决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逯峰敖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证据不足,且与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逯峰敖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