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明理、李春红与被上诉人李立宏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王明理、李春红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所涉及的事项看似很多,但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两个方面,一是李立宏的诉求是否成立、是否理由正当,二是原审所作判决是否适当。关于焦点一,原审查明,2014

本院认为:本案王明理、李春红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所涉及的事项看似很多,但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两个方面,一是李立宏的诉求是否成立、是否理由正当,二是原审所作判决是否适当。关于焦点一,原审查明,2014年3月23日上午,王明理在上班期间用菜刀将李立宏头部、右肘部、右手食指等部位砍伤,原审法院委托洛阳陇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立宏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李立宏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明理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将李立宏砍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应由王明理的监护人李春红承担,李立宏依法主张权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焦点二,经查阅原审所核定的李立宏所受伤害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依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王明理、李春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有力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141元,由王明理、李春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由上诉人王明理、李春红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