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豫UA3386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松毅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120000元,扣除已先行垫付10000元,下余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赵迎宾赔偿原告王松毅医疗费623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元、营养费710元、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9325.06元、伤残赔偿金17696.1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98433.62元中的70%即68903.53元,扣除已支付的36450.4元,下余32452.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王松毅损失不足部分自负; 四、驳回原告王松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王松毅承担750元,被告赵迎宾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松峰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付晓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会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