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粉娃、王亚平、王曲平、王静云、王静娴、王静锐辩称:原审法院按照80%比例划分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并不违反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人民财险吉利支公司在一审至今未向法庭提交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人民财险吉利支公司上诉后,被上诉人查阅中国人民财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事实上第二十六条约定仅适用于被保险人选择自己协商或者由公安机关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才适用这个责任比例,对人民法院确认责任比例没有任何约束力,同时,本案是由于被保险车辆追尾造成的事故,被上诉人一审要求对方承担90%的责任,一审法院只确定80%基本符合法律和事实,应予维持。原审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充分考虑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数额符合原审法院判决标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事故责任比例是由原审法院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确定的,并不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故人民财险吉利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其要求按70%比例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王松芝不负事故责任,原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财险吉利支公司要求降低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朝晖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焦丽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