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上诉称:一、在本案中,张锐的伤残结论系单方进行的鉴定,且在鉴定过程中并未通知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在程序上严重损害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且剥夺了上诉人在本案中对鉴定程序是否公开公正的抗辩权。鉴定材料未经上诉人质证,上诉人对其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有异议,该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为其本人的病例均有异议。张锐单方私自所作伤残鉴定在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均存有异议的情况下,上诉人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原审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而驳回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明显法律依据不足;二、一审中,张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城市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且主要经济来源为城市的证据。原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张锐为城市户口,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张锐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三、原审判决已经支持了残疾赔偿金,又支持精神抚慰金明显属于重复请求,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即使支持也应该结合在本次事故中侵权人的手段、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情况进行具体的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张锐也存在错误。因此精神抚慰金不应该支持;四、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住宿费没有法律依据,住宿费属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上诉人不予承担。综上,请求二审:1、撤销原判;2、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住宿费;3、对张锐的伤残鉴定进行重新鉴定;4、上诉费由张锐承担。 张锐答辩称:一、一审中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相应鉴定资质,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所提到重新鉴定是浪费司法资源;二、答辩人从上学一直在城市居住,原审判决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计算有法有据;三、原审判决支持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合理;四、原审法院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认定也是有法有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要求依法维持原判。 崔晓会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崔小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发表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另查明,二审中,经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洛阳济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9月26日,洛阳济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洛济仁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锐右膝部损伤为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张锐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经两次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均为已构成十级伤残,张锐据此主张之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据张锐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以及伤残程度,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有关张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及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宿费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范围包括住宿费,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有关住宿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用1720元(含放射费42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元,张锐负担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朝晖 审 判 员 :焦丽娟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