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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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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升涛、濮学思、王书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濮升涛、濮学思共同答辩称:一、被上诉人退休前长期在科研单位从事技术研究工作,曾作为科技界代表当选过洛阳市政协委员,具有很强的理论素养及丰富的实践经验。退体后收到多家公司返聘邀请,希望聘为专家。交通事

濮升涛、濮学思共同答辩称:一、被上诉人退休前长期在科研单位从事技术研究工作,曾作为科技界代表当选过洛阳市政协委员,具有很强的理论素养及丰富的实践经验。退体后收到多家公司返聘邀请,希望聘为专家。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为洛阳鸿木商贸公司的技术顾问,月工资3500元。一审被上诉人提供了与洛阳鸿木商贸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并提供了事故发生前的工资发放凭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收入减少,应予以赔偿。二、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主要由儿子及儿媳在医院护理,一审时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陪护证明清楚显示,陪护人员为两人。被上诉人的儿子及儿媳均有工作,并在一审中已提供了工资发放证明及减少收入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综上,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误工费、护理费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王书兴辩称:相信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濮升涛误工费、护理费是否合理。关于该焦点,本院认为,我国民法从总体的立法层面对损害赔偿体现的是填平原则,致害方对受害方因其致害所导致的损失,负有填平至受害前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就本案被上诉人濮升涛来说,其退休后仍与洛阳鸿木商贸公司签订有聘用合同,并提供了事故发生前的工资发放凭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濮升涛收入减少,作为致害人理应予以赔偿,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王书兴的保险合同关系理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原审对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问题,被上诉人濮升涛一审提供有护理人员工资情况及减少收入证明及完税证据,均可以证实护理人员减少的收入情况,符合实际,原审判决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太山

审 判 员 邢玉玲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