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宋某某答辩称:请贵院追究豫CCS077小型轿车连带赔偿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对答辩人的护理费支持偏低,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住院期间护理费,有医院的长期医嘱证明为2人作为依据,所以护理费判决并不高。出院后的护理费,偃师市人民医院出院证上有明确出院医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王小成、王亮亮陈述: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冠原驾驶机动车辆与宋某某乘坐的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宋某某受伤,王冠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王亮亮明知原审被告于亚婷不具备驾驶资格,将机动车辆借予于亚婷,于亚婷又将该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王冠原驾驶,均有主观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被告王小成所有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对于原被告之间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原判依据宋某某的伤情及相关医嘱确定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提出护理费认定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