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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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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国勇与被上诉人栾川县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杜国勇和安泰公司签订出租车经营合同、客车包线经营合同之前,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签订合同后杜国勇自购车辆挂靠安泰公司从事客车包线经营活动,以自己的经营活动获得劳动成果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杜国勇和安泰公司签订出租车经营合同、客车包线经营合同之前,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签订合同后杜国勇自购车辆挂靠安泰公司从事客车包线经营活动,以自己的经营活动获得劳动成果,而不从安泰公司获得任何报酬,无论赢亏均要向安泰公司固定交纳承包金,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体现为挂靠、承包特征;挂靠、承包经营在车辆营运企业并不陌生,出租车、客车等经营活动对秩序和安全要求较高、较为具体,安泰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实际是行使出租车经营合同、客车包线经营合同赋予的约定权利,而非基于劳动关系派生的管理者权力。杜国勇请求确认双方属劳动关系,要求与安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有力证据支持,且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据情所作判决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杜国勇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