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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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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设与金太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金太平答辩称,吴建设的房屋出现裂缝后,经调解,因吴建设要求过高而未达成协议。吴建设并未作出该房系危房应重建的鉴定,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诉求正确。因审理过程中,吴建设多次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时间不在审理

金太平答辩称,吴建设的房屋出现裂缝后,经调解,因吴建设要求过高而未达成协议。吴建设并未作出该房系危房应重建的鉴定,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诉求正确。因审理过程中,吴建设多次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时间不在审理期限内,故原审法院审理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原审中,吴建设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条件,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并没有明确鉴定该房是危房多少级,更没有明确该房需扒掉重建,且吴建设没有提供施工图纸,后来提供的并非原始图纸,与现有房屋结构不相同,鉴定部门不接收鉴定,并非法院拒绝委托移送。吴建设没有证据证明其租赁协议成立,该房吴建设也没有租给他人,就是租给他人该租赁费也是间接损失,也不应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经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金太平建房与吴建设的房屋墙体开裂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金玉平应对吴建设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建设要求金太平赔偿房屋拆除、重建费用,因房屋是否构成危房需拆除重建应由相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评定,只有鉴定为危险且无修缮价值,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才可拆除重建。现吴建设要求金太平赔偿其房屋拆除、重建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吴建设要求金太平赔偿房屋租赁费损失,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不应支持。吴建设申请重新鉴定,因检材不符合条件,被鉴定机构退回,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当事人申请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吴建设多次申请鉴定,故原审法院审理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综上,吴建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8元,由吴建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胡云鹏

审判员  张燕喃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