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保全费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查明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正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吕新爱受伤,才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依法应当由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承担。故其称不应当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胜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葛瑞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