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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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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士粉、袁文辉等与孟广立、顾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袁化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虽然袁化岗与袁双德在同一桌吃饭,但当时并没有人对袁双德进行劝酒,散场时所有人都没有喝多,袁双德之死与袁化岗没有一点关系,原审法院判决袁化岗承担6000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

袁化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虽然袁化岗与袁双德在同一桌吃饭,但当时并没有人对袁双德进行劝酒,散场时所有人都没有喝多,袁双德之死与袁化岗没有一点关系,原审法院判决袁化岗承担6000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于世粉、袁文辉、袁盼盼、袁晶晶、袁文芳、袁能能、袁育彬要求袁化岗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袁建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虽然袁建立与袁双德在同一桌吃饭,但因为袁建立和袁双德一同到通许县委接上访人员,回到饭店时饭局基本上快结束了。袁建立并没有对袁双德进行劝酒,袁双德根本没有喝多,袁双德的死与袁建立没有一点关系,原审法院判决袁建立承担6000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于世粉、袁文辉、袁盼盼、袁晶晶、袁文芳、袁能能、袁育彬要求袁建立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赵庆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袁双德虽然在赵庆华经营的饭店吃饭,但赵庆华一直在忙饭店生意,等赵庆华忙完饭店的事,发现袁双德在饭店的大厅里坐着。出于道德赵庆华把袁双德送回了家并亲自交给袁双德的爱人后才离开。袁双德的死与赵庆华没有任何关系,赵庆华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赵庆华承担18000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于世粉、袁文辉、袁盼盼、袁晶晶、袁文芳、袁能能、袁育彬要求赵庆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于世粉、袁文辉、袁盼盼、袁晶晶、袁文芳、袁能能、袁育彬针对六上诉人的上诉综合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称喝酒期间没有人劝酒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酒席间上诉人频繁劝酒,且劝酒力度很大,用酒瓶把桌子都砸烂了,对死者袁双德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死者饮酒过量,回家后不到一小时就因饮酒过量死亡,对此有通许派出所对上诉人及死者家属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上诉人与死者袁双德在同桌喝酒,互相负有保护义务,而上诉人却反其道而行,最后导致死者因饮酒过量死亡,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上诉人应该对死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派出所询问参与喝酒人员对袁双德系喝酒致死的有没有异议,当时参与喝酒人员均表示没有异议,所以没有进行解剖或司法鉴定。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调取的通许县公安局长智乡派出所对娄季忠、袁建立、袁化岗、顾振、袁育付所做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在顾振、孟广立串场到袁双德所在的房间后,顾振、孟广立有和房间里人员喝酒、劝酒的行为,袁双德在顾振、孟广立到房间后也有喝酒的事实存在,且饭店经营者赵庆华及娄季忠、顾振、袁化岗、袁建立、袁育付的询问笔录均证实顾振、孟广立比袁双德离开饭店早。故,顾振、孟广立上诉称其二人串场到袁双德所在的饭桌,袁双德就离开了,其二人与袁双德没顾上说一句话,更谈不上与袁双德喝酒、劝酒的上诉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上诉人娄季忠、袁化岗、袁建立作为与袁双德同桌而坐的共同饮酒人,负有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但上诉人娄季忠、袁化岗、袁建立在明知袁双德过量饮酒会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却未对袁双德的过量饮酒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应对袁双德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上诉人娄季忠、袁化岗、袁建立上诉称袁双德的死亡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赵庆华作为宴请者,对参加宴请的宾客负有安全注意、照顾等义务。虽然赵庆华在发现袁双德醉酒后将其送回家,但由于赵庆华在袁双德饮酒期间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阻止袁双德过量饮酒,且在发现袁双德醉酒后亦未进行醒酒或将其送至医院,未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故,赵庆华对袁双德的死亡亦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赵庆华上诉称袁双德死亡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孟广立承担300元、上诉人顾振承担300元、上诉人娄季忠承担50元、上诉人袁化岗承担50元、上诉人袁建立承担50元、上诉人赵庆华承担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翠莲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