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新莉是否归还史玉红、张梅莲、徐爱花、周福水四人借款共计21.6万的问题,经原审法院核实该四人,证实张新莉确已将上述款项归还完毕,故本院对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称张新莉并未偿还上述借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系因债权转让引发的追偿权案件,与史玉红等四人单独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属同一案件,故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称本案系重复起诉,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上诉人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胡云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