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民事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本案杨海东交付的10000元性质及返还问题。杨海东称应当双倍返还,但由于收条上明确写明此款项系订金,其要求按照定金的性质双倍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审法院考虑到其损失,并结合本案案情,已判令陈锋达向其支付利息。故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本案争议房屋已经卖予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陈锋达亦认可该笔钱是其收取,故其应当将10000元订金返还给杨海东。陈锋达称已将该笔钱支付给卖方,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陈锋达称其不应当退还订金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海东、陈锋达各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胜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葛瑞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