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60579.35元。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所建设的位于尉氏县建设路与S102省道交叉口200米路北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2#厂房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73052.9元。 驳回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铁池 审判员 张智勇 陪审员 袁三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