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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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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刘振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本院认为,郑建国因交通事故受伤,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对郑建国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应否支付郑建国误工费问题。原审中郑建国已经提交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

本院认为,郑建国因交通事故受伤,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对郑建国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应否支付郑建国误工费问题。原审中郑建国已经提交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明其因受伤造成的误工情况,故原审法院依法判令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支付郑建国误工费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以郑建国超过60岁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费、保全费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查明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正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郑建国受伤,才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应当由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承担。故其称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车费问题。事故发生后,产生一定的停车费是必然的,且原审中郑建国已经提交相应的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证据认定停车费并无不妥,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称不应承担停车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胜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葛瑞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